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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疑罪的分类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8-01-04

  第一,疑罪发生于审判即将结束,法院须作出判决时,对被告人是否应作出有罪判决还不确定,处于两难境地。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只是涉嫌犯罪,没有被排除无罪的可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为控诉机关,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审判阶段指控成立的责任,即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并构成何罪。因此,案件没有经过法院的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在事实上既可能有罪,也可能无罪是正常情形,是符合诉讼规律的;

  第二,疑罪既可能涉及事实认定问题,又可能涉及法律适用问题。从事实认定角度论,现有的证据虽足以让法官形成指控的案件事实成立的确信,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但若从法律适用角度来说,法官依据罪刑法定原则,难以作出该行为究竟是此罪还是彼罪,轻罪还是重罪的判断,此时亦会形成疑罪。据此,可将疑罪定义为“刑事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界限不明的疑难情形”;

  第三,疑罪是一种法律上的评价。在审判中,有可能法官虽然在事实上相信被告人是有罪的,但最终因为证据排除等因素的存在,定案证据不足以达到认定被告人有罪的程度,使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究竟是有罪还是无罪的判断之间徘徊,最终只好从法律上宣布被告人无罪。

  从广义角度看,正因为疑罪既可能涉及证据、事实问题,又可能涉及法律问题,可将其划分为三种情形:

  1.案件事实认定上的疑罪。即控方提供的证据没有达到法律上要求的认定有罪证明标准的充分程度,但在很大程度上法官又可以据此相信案件事实成立,导致法官对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确信处于摇摆不定的状态。疑罪是人们在事实探知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现象。从理论上而言,世界虽然是可知的,但在实践中由于人们认识能力上的局限性,诉讼证明标准的不确定性,一个法官对于现有证据究竟是否满足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求作出判断,或者认为在很大程度上相信满足了这个要求,但仍没有完全的确信,难以在事实的真与伪之间作出选择。从而,疑罪现象得以出现。

  2.犯罪性质认定上的疑罪。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存在,但对其行为性质如何定性却存在疑问,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定为此罪还是彼罪,由于证据不足或法律适用问题而难以认定。这种疑罪区别于第一种疑罪之处在于第二种疑罪的前提是法院已根据现有证据相信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但由于个别案件适用法律意见不同,而形成疑罪。

  3.罪数与刑罚适用上的疑罪。在审判实践中,常会遇到一些复杂、存疑的案件,有些犯罪行为貌似一罪而实为数罪;有些犯罪行为貌似数罪而实为一罪;对有些犯罪行为,应处以何种程度刑罚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意见不一。在我国,对某些疑难案件在认定其构成一罪与数罪问题上,既存在理论上的分歧,又存在着立法上的不完善。譬如,我国刑法学界对牵连犯应当适用何种原则进行处理众说纷纭。牵连犯理论研究的困惑局面,往往使得审判实践对牵连关系的判断标准无所适从以致产生差距甚大的处断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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