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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纠纷产生的原因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8-01-31

  经常在新闻里看见小区业主与物业发生的纠纷,这里面的纠纷通常来说是很常见的纠纷,但是有的纠纷完全是是可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将其解决的,但就是物业前期的不合理介入导致了纠纷的深化,以此今天我们就来一探原因产生的根源。

  购房者在与开发商订立购房合同时,购房合同的文本中就已经存在了物业管理的有关条款,并且近期颁布的《关于实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的,应当在房屋交付时由买受人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而只有当居住小区已交付使用并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才有法律上的根据。

  因此,由购房者成为在合法限度内有支配、选择物业管理者的物业产权人,至少需要经过房屋实际交付,购房者成为使用人或产权人;使用人、产权人达到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标准时,成为有权选举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员这两个阶段。在此之前,业已存在的居住小区建设单位,和与建设单位有千丝万缕关系的物业管理者之间的《物业管理委手协议》对购房人利益是有潜在威胁的,但根据<关于实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房屋交付时购房人须与开发商已选定的物业管理者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而物业管理服务质量问题的显现有相对滞后性的特点,因此,有关政策规定的冲突直接导致了前期物业管理行为的产生,而前期物业管理行为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事先无必要的沟通,事中缺乏相互信任,加之物业管理者本身缺乏必要的服务意识,因而直接导致了物业纠纷的产生,并呈激列趋势;针对此种问题,建设部早在几前年就提出过《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示范文本,明确指出“前期物业管理”指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等签定《物业管理合同》时止;因此笔者建议,购房者在与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就应当明确约定保留是否接受开发商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的权利,并在房屋交付时,与当时物业管理者订立附条件的,《物业管理协议》在协议中将物业管理者协助业主组健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管理合同》生效的要件,此时的业主必须树立“认真对待自己权利”的观念,以此减少在未来使用房屋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不必要的冲突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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