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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赶被害人从户外进入户内实施抢劫的行为是不是“入户抢劫”?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5-12-03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看见被害人李某从银行出来,意欲抢劫其钱款。王某在村旁一偏僻处等待李某从此经过,持刀要求李某将钱交出。李某见状,撒腿就往村里跑,王某持刀在后追赶。李某跑进一居民户中。王某持刀追赶李某至该居民户中,并找到李某要其把钱交出,李某无奈,只得将钱交给了王某。王某离开后,李某报警,将王某抓获。

  关于本案构成抢劫罪,大家没有意见。但是本案属不属于“入户抢劫”关系到该案情节是否属于抢劫罪中的加重情节,大家意见不一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1、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生活并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两个方面。2、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必须是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3、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基于以上规定,法院认为“入户抢劫”的基本结构为:入户前持有非法的入户目的---入户行为---户内以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实施抢劫或者转化型抢劫。换言之,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才构成入户抢劫的加重情节。

  本案中,被告而王某在户外持刀威胁被害人李某劫取财物,见被害人李某逃跑后,遂将李某追赶至一农户内,并继续持刀威胁李某要其将钱交出。这些事实足以表明王某在入户前对李某实施了抢劫,在李某躲进户家后仍持刀追赶所至,继续在室内对其抢劫,因此,入户的目的就是为了继续实施抢劫。被告人王某入户时,没有得到农户及其他人的同意,客观上,其入户的目的是为了实施抢劫行为,符合“入户”的法律特征。并且,王某入户后,继续持刀对被害人李某实施抢劫,并追赶李某到户内,在户内继续实施暴力行为,符合在户内实施暴力行为的要件,应当认定为“户内实施暴力抢劫行为”。

  附: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

  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2)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

  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准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按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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