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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入户抢劫”的认定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5-12-03

  2012年2月18日,被告人陈某在进入一出租屋盗窃时,在客厅遇到被害人陈××,陈某以铁锤威胁不让其喊叫并逃离现场。2012年2月至4月,被告人陈某、付某多次单独或共同入室盗窃,数额较大。

  2012年7月23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付某、陈某犯盗窃罪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期间,依法补充起诉陈某入室盗窃转化为抢劫犯罪事实一起和陈某伙同他人共同盗窃犯罪事实二起。2012年11月,一审法院判决: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审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要求对陈某以“入户抢劫”定罪量刑。2013年3月,二审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依法改判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

  这一案例主要涉及转化型“入户抢劫”认定以及第一审程序中检察机关补充起诉等问题。本案例的指导意义:一是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二是关于补充起诉问题。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有遗漏的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补充起诉。三是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应当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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