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5-12-03
[案情介绍]
2012年2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何某、彭某听说其朋友曹某家来了两位洽谈商务的浙江人,比较有钱,遂起歹意,欲行抢劫,于是来到曹某家,并当场对正在与曹某谈生意的胡某、张某等人实施抢劫,所抢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由于何某、彭某认识户主曹某,所以未对曹某进行抢劫。
[案件分歧]
本案对在主人家抢劫客人的财物是否构成入户抢劫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入户抢劫。另一种意见认为在主人家抢劫客人构成入户抢劫。
[法律分析]
笔者认为在主人家抢劫客人应构成入户抢劫。理由如下:
一、入户的非法性
被告人何某、彭某在主观上意在入户实施抢劫,具有非法性的目的,属非法入户;
二、符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户”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抢劫解释》)这样描述对“户”的范围的界定,“户”在这里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本案被告人所入侵的“户”即曹某家,无疑完全符合《抢劫解释》关于“户”的界定;
三、入户抢劫应对户不对人 。
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体现了刑法对“户”的着力保护。刑法侧重保护的是户的安全机能和居民对户的信赖利益,而非特定居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对户不对人”即只要在户内实施抢劫,不管抢劫对象系何人,都构成入户抢劫。
由此可见,无论是从字面意思对户进行文理解释,还是以立法精神对户进行论理解释,都没有理由把入户抢劫的对象仅限定于户主及其家人。因此,非法进入他人住所实施抢劫,不管所抢为何人,都构成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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