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2-6191-0368
您现在的位置是: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 刑事辩护正文

“入户抢劫”该如何界定? 律师:要注意严格把控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5-12-03

  【案件回放】2012年7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在路上见被害人龚某向其招嫖,遂起歹意,在龚某的出租房内与其发生关系后,持事先准备的弹簧刀威胁龚某,劫得黄金戒指2枚(价值均为1091元),现金300余元。后在逃离现场时,持刀乱刺,致龚某及他人受伤,后被群众抓获。赃款赃物返还龚某。

  【法院判决】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黄某的行为应构成“入户抢劫”,以量刑畸轻为由提请抗诉。二审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构成抢劫罪,体现了《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二审法院,严格把握法律,从立法背景、立法目的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从严理解适用“入户抢劫”,维护判决的既判力,捍卫了被告人的法律权利同时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我国《刑法》对“入户抢劫”的量刑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大大地重于一般抢劫的量刑。所以对于入户抢劫的认定要注意严格把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认定 “入户抢劫”,行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是符合“户”的范围。该“户”既要具备“功能特征”,还需具备“场所特征”;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需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三是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结合本案,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谢文芝律师认为,本案是普通的抢劫犯罪,而非 “入户抢劫”。

  首先,被告人黄某毋庸置疑具有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入户之前既有嫖娼的故意,也有抢劫的故意。即,具有犯罪的目的入户。虽然黄卫松是以嫖娼为由的平和方式进入出租房,但是与其抢劫行为存在手段和目的关系;其次,就本案而言,卖淫女龚某的出租房性质不属于“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户”的构成需要同时具备“场所特征”和“功能特征”两方面特征。本案中,龚某的出租房兼具卖淫活动场所和家居生活住所的性质。该出租房的双重功能特征,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谢文芝律师认为,本案被告人黄某虽然具有入户目的的非法性,暴力发生在户内两个要件,但是由于卖淫女的出租房在犯罪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户”,因此,不属于“入户抢劫”。

分享到:

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132-6191-0368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