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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打劫站街女,是否“入户抢劫”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5-12-03

  这是发生在外地的一个案例。案发当晚10时许,男子黄某见女被害人龚某向其招嫖,心生歹意。于是跟龚某到其出租房内与其发生关系后,用事先准备的弹簧刀威胁龚某,劫得黄金戒指2枚(价值均为2000多元),现金300余元。后在逃离现场时,持刀乱刺,致龚某及他人受伤,后被群众抓获。赃款赃物返还龚某。当地一审法院认定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此案一度引起争议,有观点认为,黄某的行为应构成“入户抢劫”,故此案属量刑畸轻。本案二审过程中,否定了“入户抢劫”一说,维持原判。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谢文芝律师有自己的见解。

  律师心得:

  击水律师事务所谢文芝律师认为,我国《刑法》对“入户抢劫”的量刑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大大重于一般抢劫的量刑,所以对于“入户抢劫”的认定要注意严格把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认定“入户抢劫”,行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是符合“户”的范围。该“户”既要具备“功能特征”,还需具备“场所特征”;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需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三是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结合本案,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谢文芝律师认为,本案是普通的抢劫犯罪,而非“入户抢劫”。

  首先,被告人黄某毋庸置疑具有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入户之前既有嫖娼的故意,也有抢劫的故意。即,具有犯罪的目的入户。其次,就本案而言,卖淫女龚某的出租房性质不属于“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户”的构成需要同时具备“场所特征”和“功能特征”两方面特征。本案中,龚某的出租房兼具卖淫活动场所和家居生活住所的性质。该出租房的双重功能特征,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谢文芝律师认为,本案被告人黄某虽然具有入户目的的非法性,暴力发生在户内两个要件,但是由于站街女的出租房在犯罪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户”,因此,不属于“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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