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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中“户的定义”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5-12-03

  摘要:刑法中关于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规定即是其反映之一。对于“户”的侵犯,往往使被害人对社会秩序的信赖和安定感丧失,这是刑法典将入“户”作为加重情节的理由之一。

  《辞海》中户有以下含义:1、入口;2、人家;3、帐册登记的户头;4、指酒量;5、阻止;6、由共同生活在同一住所的成员所组成;7、姓。与刑法条文中所规定的“户”相关联的是第二种,即人家。对于户的理解,必须从探求其立法意图,其它立法时所作出的价值判断及其所欲实现目的这一角度出发,考察立法之所以将入户抢劫作为加重情节的理由。一般而言,在观念上,户具有特殊性,通常被视为公民最终并且往往最为依赖的权利所存在的处所范围,尤其在人身和财产权利的保护中,该概念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中关于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规定即是其反映之一。对于“户”的侵犯,往往使被害人对社会秩序的信赖和安定感丧失,这是刑法典将入“户”作为加重情节的理由之一。

  因此,衡量一处所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户”,首先应该考察该处所是否足以提供权利保障以及秩序的安定感。因此法律意义上的“户”,是指人长期或固定生活、起居或者栖息的场所,居民住宅是“户”的典型,包括以船为家者的渔船、牧民居住的帐篷等等。其他场所,如在实际功能和心理感觉上存在与私人住宅相同之处,也应将其视为“户”。如单位无房职工,临时把办公楼作为居住的场所,和住在简易房、违章房等情况。对于公共场所,由于并不存在这种特征,不应认定为“户”。

  其次,“户”一般相对封闭,在安全防范上具有一定的措施或保障,入户作为加重情节也正是因为此种处所,被害人往往孤立无援,易受到侵害且因不敢反抗或反抗力度不够,使犯罪人目的更易得逞,这是入户的社会危害性的客观表现,也是法律对户进行特别保护的根源。因此认定入户,以行为人进入一个相对封闭区域为限。公共场所恰恰并不存在这种封闭性,因而也不适于认定为“户”。

  在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即白天利用住所从事商品零售、医疗诊断等经营活动,晚上做生活起居之用的小百货店、私人诊所等,如果犯罪分子在白天进入上述场所进行抢劫,由于在营业时间该场所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生活空间,因此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犯罪分子在夜晚或者其他停止营业时间进入该住所抢劫,由于具有封闭性,则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在实践中,也不应简单地认为只有进入室内才能认定为入户,例如在独门独院的住所中,只要进入住宅院内,即构成入户。根据以上的分析,对于在学生宿舍、职工食堂、会议场所等处抢劫均不属于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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