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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金融犯罪罪数形态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8-01-04

  摘要:在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不同的金融犯罪时,属于异种数罪的金融犯罪;构成同种金融犯罪时,属于同种数罪。根据我国刑法的理论,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都存在并罚与否的问题,笔者认为,罪数形态问题既涉及罪的单、复问题,也涉及并罚与否的问题,但是,在这两个问题中罪的单、复问题是首要问题,它是解决是否并罚的前提。因此,这里笔者探讨的主要是金融犯罪罪的单、复,而其中主要是涉及非数罪而不需要并罚的问题。下文北京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一、想像竞合犯

  想像竞合犯,是指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犯罪。具体说是,客观上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主观上只基于一次犯意的发动;侵害数个对象(客体);触犯数个罪名。例如,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其一行为既触犯现行刑法第180条泄露内幕信息罪,又触犯现行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为想像竞合犯。

  从想像竞合犯的成立条件上看,是形式上的数罪,即外观上的数罪,但因只有一个行为,与实质的数罪不同,因此,在裁判上是以重罪处罚。想像竞合犯的一行为是基于一次犯意的发动,但并不是说行为人主观上只有一个罪过,而是说犯意是一次产生的。事实上,想像竞合犯的主要罪过的个数,往往是复合形式即双重罪过。例如,基于投毒的故意实施的投毒行为,同一投毒行为过失地造成另一对象的死亡。其行为虽然只有一个,但是,其主观罪过则为双重的,既有故意也有过失,在定罪上发生罪过的竞合。该种基于一次发动的犯意而实施的一个行为,可以是基于故意的罪过,也可以是基于过失的罪过。但是,根据我国刑法对金融犯罪的规定,我们认为,金融犯罪中可以由过失构成犯罪的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不发生想像竞合犯的问题。在故意的金融犯罪中,除上述所说的犯罪以外,可以构成想像竞合犯的,如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编造的虚假信息并且传播,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也是想像竞合犯,其行为既触犯现行刑法第181条第1款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又触犯第2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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