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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鸠占鹊巢获刑法律分析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5-11-24

  曾在五年时间内三次犯罪入狱的湖南省慈利县溪口镇人张某,2013年8月刑满释放后,因无工作,又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加之游手好闲,为满足自己的一己之私,“三进宫”的他不仅没有改邪归正,反而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2014年12月中旬,在慈利县城到处寻找作案目标的张某寻到一个捞钱的机会,他在一住宅小区发现一户房屋连续几天晚上都没有亮灯,遂认定此户人家系暂无人居住的房屋。 12月17日20时许,张某采取翻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赵某家欲盗窃财物,进入房间后发现该屋内灰尘较多,认定该户房屋主人已有很长一段时间不在此居住,便改变了作案方式,找到该房间大门钥匙随即离开。

  次日,被告人张某利用先前窃取的大门钥匙顺利进入被害人家中,对外谎称是其姐姐的房屋,邀向某等人前往一同居住,同时还将该房屋的钥匙分送给向某等人,以便自由出入。期间,张某将房间内的电脑、洗衣机、床上用品分批次卖掉。并假借“赵勇”之名欲将该房屋出租给第三人王某,被王某看出端倪,通过该小区门卫联系到被害人赵某,赵某报案后,公安民警迅速出击,将正在受害人家中烤火的张某当场抓获。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男子三次入狱不知悔改 鸠占鹊巢再获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该罪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权。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采取翻窗的方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对外谎称是其姐姐的房屋,邀向某等人前往一同居住,同时还将该房屋的钥匙分送给向某等人,以便自由出入。其虽在侵入住宅后实施盗窃行为,但侵入住宅并非盗窃的手段,盗窃也非侵入住宅的目的,二者不具有牵连性,应分别定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被告人张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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