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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的构成及认定是什么?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8-06-24

  摘要:在生活和工作中,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据为己有不交还的行为,就构成了侵占罪。盗窃罪也是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财产犯罪。侵占罪要如何认定,其与盗窃罪的不同体现在什么地方?

  一、侵占罪的构成及认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是侵占罪。因此侵占罪有四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二)客观方面

  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即16周岁以上。

  (四)主观方面

  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但是要构成侵占罪,除了要占有他人财物之外,还必须具备“拒不退还”的行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什么是“拒不退还”有着很大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财物所有人发觉财物被侵占后,要求占有人退还而不退还的就是拒不退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拒不退还是指财物所有人向法院起诉前多次向占有人索要而不退还的行为。

  第三种观点主张,拒不退还是指在一审判决做出前,占有人仍不退还的行为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即拒不退还应以一审判决做出前,占有人仍不退还为标准。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已明文规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就是说本罪(侵占罪)属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就不会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如果行为人在被害人向法院起诉前已经将占有的财物退还给了被害人,则危害状态消失,被害人的权利已得到保护和补偿,再起诉已变得不必要。

  第二、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如果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经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将占有的财物返还给了自诉人,则可结束诉讼程序,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根据这一规定,只要在判决宣告前,被告人与自诉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将占有的财物返还给自诉人,自诉人可以撤销起诉,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失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

  二、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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