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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有什么特点?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8-04-13

  摘要:在法律新闻中,通常会看到一个词叫“数罪并罚”,但很多人理解它的含义。实际上,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刑罚的制度。那么,数罪并罚有什么特点呢?

  数罪并罚具有以下特点

  一、必须是一行为人犯有数罪。这是适用数罪并罚的事实前提,这里所指的数罪,是指实质上的数罪或独立上的数罪,并且必须是行为人所为。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并不是仅限于数个单纯一罪,也包括数个刑罚上规定和处断上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惯犯、吸收犯、连续犯、牵连犯等不在一行为人犯数罪的规定,不适用数罪并罚原则。

  二、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必须是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线之内;

  三、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并罚范围、并罚程序规则决定执行并罚刑罚。

  数罪并罚的原则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个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基本准则。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的原则有以下几种:

  1、数刑中只要有一个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就应当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此为吸收原则。

  2、数刑中有两个以上有期徒刑、两个以上拘役或者两个以上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是按照刑法的规定,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此为限制加重原则。

  3、如果数罪中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此为并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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