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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从重处罚情节有哪些?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8-02-22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强奸罪犯在犯罪的过程中会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所以多数情况下强奸犯罪会造成被害人的人身伤害。此时行为人除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需要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那么,强奸罪中从重处罚的情节有哪些呢?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注意:a这里是妇女不是幼女;b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c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4、二人以上轮奸的;(注意:a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轮奸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轮奸的责任; b 轮奸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强奸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1)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2)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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