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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房产税的相关规定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8-01-24

  摘要:做任何行业,只要出现盈利性质,都会向国家税务机关进项缴税,税务机关对于这方面的税款规定也是通过一定比例进行收缴的。那么国家对于这方面的税款规定是什么呢?接下来一起和北京房产纠纷律师来看看学习下这方面的相关知识点吧。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采用从价计税。计税依据分为按计税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房产税的税率: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应纳税额的计算: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1.2%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若干具体规定:

  1、新建房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建成之日或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

  2、投资联营房产的,公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不担风险的按租金

  3、融资租赁房屋的按房产余值征税

  4、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交

  5、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根据税法的规定,将现有房屋的坐落地点、结构、面积、原值、出租收入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房产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一般规定按季或按半年征收一次。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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