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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和继承归谁所有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8-01-03

  摘要:生活在农村,面对日益健全的法制,国土资源法对农村土地的保护及宅基的的限制越来越多,作为农村生活的人们最关心的问题还是,自己的宅基地的归属权最终是集体的还是完全是自己的,以及自己的后代又没有权利继承自己的宅基地,这个问题值得探讨。下文北京房产纠纷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一、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土地管理法》作为现行调整土地管理方面的专项法律,第八条确立了包括宅基地所有权在内的各种类型土地的所有权,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村民对于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二、宅基地日后的继承问题

  我国土地和房屋是分别实行管理的。根据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实践中,农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可以分为下列情况: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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