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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该如何界定?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8-04-25

  摘要:在生活中,重婚罪的现象时有出现。如今构成重婚罪的人普遍存在却很少被刑事处罚,重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在处理重婚案件时,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难以区分。那么,该怎么界定重婚罪呢?

  (1)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多年来,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这种情况下就不应认定重婚罪。

  (2)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共同生活。随着社会快速发展,环境不断发生巨大变化,一些自制力薄弱的人在贪图享乐思想的诱使下导致婚外情现象大量出现,有配偶的一方又与他人临时同居在一起,彼此不以夫妻名义相对待,随时可以分开,虽然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原本的婚姻破裂,甚至诱发重大伤害或杀人事件,但只能认为是单纯同居从道德角度谴责这种行为,不能认定为构成重婚罪。

  (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如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家庭暴力现象时有发生,这种外逃而重婚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根据立法精神和操作实践,这种情况不宜以重婚罪论处。而对于长期和多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又和多人都生育子女的重婚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严重破坏《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这样的情况应当认定为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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