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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构成条件包括什么?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8-04-25

  摘要:近些年,社会上出现一些事实重婚、“包二奶”等现象,轻则破坏家庭和睦,重则构成犯罪。那么,重婚罪的构成要素有哪些呢?由于我国对事实婚采取的是限制承认主义,即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实婚具有法律效力时,才能成立事实重婚罪。

  只因现行的相关法律制度还有很多欠缺,调查取证和提起重婚罪自诉的责任交给被害人,被害人很难去证实重婚的存在或者不肯不能提起自诉,导致很多人一身试法却依然逍遥法外,不但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原则,也是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之一。本文从重婚罪的构成和现实状况分析,进一步对重婚罪相关法律修订提出建议,希望引起立法、司法机关和社会更多的关注。

  一、重婚罪的构成和类型

  1.重婚罪的构成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犯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姻)。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

  由于我国对事实婚采取的是限制承认主义,即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实婚具有法律效力时,才能成立事实重婚罪。1986年11月21口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前,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公布施行,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时间为界限对事实婚的法律效力采取了限制承认主义。因此,《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所有的事实婚都将被认定为同居关系,不存在“重婚”的问题。据此,事实婚只有被承认有法律效力时,才被确认为一种婚姻关系,也才谈得上与其它婚姻关系的重合,从而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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