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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是亲自办理吗?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8-04-09

  摘要:在电视剧中,有时候会出现收养的孩子长大之后,回归原生家庭的案例。这对于收养的家庭来说,收养是可能存在的一定的风险的。也因此,收养孩子是需要办理相关的收养登记以及户口的。那么,收养登记的办理必须是亲自行动吗?

  一、收养登记必须亲自办理吗

  原则上办理收养登记必须当事人亲自到登记机关办理。但是如果是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一方不能前往时,可以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委托书必须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二、收养登记的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可参考:《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三、什么是收养

  收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人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养女。收养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收养行为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它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收养这一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拟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一般说来,送养人为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收养人为养父和养母(单方收养时是养父或者养母),被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便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由于收养法律行为可以导致当事人人身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的变化,所以法律对于收养行为一般均规定比较严格的条件,其中包括对收养人条件的规定,对被收养人条件的规定以及对被收养人的送养人条件的规定等。符合这些条件的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主管机关进行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便产生法律效力。

  收养不同于抚养和赡养,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抚养是父母照顾、养育其子女的一种法定义务;赡养是成年(孙子女,子女)照顾、关怀其父母或者祖父母的法定义务。无论抚养还是赡养,都不引起人身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的变更,都不是变更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公民非因法定义务而自愿抚养他人子女也不属于收养的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收养一般来说应当是应当亲自去相关的部门进行办理的,但是如果有特殊的情况不能亲自前去办理的,也可以申请委托他人进行办理,并且书面进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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