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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情况不予返还彩礼?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8-02-25

  摘要:传统文化中,彩礼是男女婚姻的必要条件,但有时候,男方给了女方之后,又各种原因导致婚姻不能成立,那么,什么情形可以不退还彩礼呢?男女没领证退还彩礼,这是必然的。毕竟男方给付彩礼的目的就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要是仅仅举行了结婚仪式,此时的关系并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自然没有达到男方的目的,这样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女方退还结婚彩礼,同时法院也是会支持诉讼请求。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男女没领证退还彩礼,这是必然的。毕竟男方给付彩礼的目的就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要是仅仅举行了结婚仪式,此时的关系并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自然没有达到男方的目的,这样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女方退还结婚彩礼,同时法院也是会支持诉讼请求。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男女没领证退还彩礼,这是必然的。毕竟男方给付彩礼的目的就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要是仅仅举行了结婚仪式,此时的关系并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自然没有达到男方的目的,这样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女方退还结婚彩礼,同时法院也是会支持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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