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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具体指什么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7-07-27

  摘要:近些年,随着民众的法律意识在增强,我国法律建设也越来越健全。在我国的刑法条文中,对于罪名的确定、量刑处罚、危害结果以及严重情节等情形都加以规定。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直观的体现,法无明令禁止即允许,把司法权限制在法律范围内。那么,罪刑法定原则具体是什么呢?下文北京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详细讲述。

  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随意擅断,法无明令禁止即允许,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行为不得随意处罚。

  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3、明确化,即刑法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对于罪名的描述和罪行的处罚也必须做到明确具体。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1、在定罪的根据上,允许有条件地适用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不可同时使用多种解释方法,即适用类推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类推制度为前提,以有利于被告人为原则,不允许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进行扩大解释必须以不超越解释权限为前提,以符合立法精神为原则,不允许越权解释或违背立法本意作任意解释。

  2、在刑法的渊源上,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但必须以确有必要或不得已而用之为前提。只有当构成犯罪的要件确定后,必须借助习惯法加以说明时,习惯法才能成为对个案定性处理的依据。

  3、在刑法的溯及力上,允许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作为禁止刑法溯及既往的例外。新法对其颁布施行前的行为,原则上没有追溯的效力。但是,当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则可以适用新法。

  4、在刑罚的种类上,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即刑法在对刑罚种类作出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规定出具有最高刑和最低刑的量刑幅度,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选择确定适当的刑种和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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