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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相邻关系怎么处理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7-11-29

  摘要:在日常生活当中,与我们接触较多的除了家人外,可能就是邻居,邻居间理应互相帮助,但是有时候邻居间会因为一些地界或者其他引起非必要的矛盾,遇到这样的问题我们该如何处理呢,下面北京房产纠纷律师为大家提供了一些必要的见解,希望对大家有用。

  一、常见的相邻关系有以下几种:

  (1)相邻土地使用关系;

  (2)相邻防险、排污关系;

  (3)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

  (4)相邻管线安设关系;

  (5)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

  (6)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7)相邻安全关系

  二、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一些处理原则:

  1、兼顾利益

  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

  相邻各方对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或因环境污染发生争议以后,必须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法院解决。在争议解决以前,争议各方不得荒废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不得破坏有关设施,更不得聚众闹事,强占或毁坏财产。对故意闹事造成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的,除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外,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与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相悖的。人民法院处理相邻关系纠纷,也要兼顾各方的利益,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2、提供利益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例如在处理地界纠纷时,如果原来未划定地界,就应当根据如何便于经营管理和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原则,来确定新的地界线。

  3、公平合理

  公平合理是民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其中有四层含义:

  (1)坚持权利义务平等。相邻各方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谁也不能只行使权利,不履行义务。相邻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2)行使权利应保持在合理限度内。

  (3)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状况和先后顺序。

  (4)避免或排除不妨妨害,合理赔偿损失。

  相邻关系的种类很多,法律很难对各种相邻关系都作出具体规定,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该从实际出发,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适当考虑历史情况和习惯,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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