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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兜底条款的类型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7-09-13

  摘要:刑法中的兜底条款,是指刑法在无法穷尽法条需要描述之情形时所规定的具有防止犯罪行为人逃脱法网功能的条款,具有抽象性、模糊性和概括性等特征,在刑法分则中往往以其他方式对列举事项作总括性规定。下文北京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详细讲述。

  一、刑法兜底条款的类型

  根据刑法兜底条款所具有的不同特征,可以将其分为定罪条件兜底型条款和量刑条件兜底型条款两种类型。

  定罪条件兜底型条款。此类条款在刑法中主要有四种表现方式:

  第一,对实行行为方式的兜底。在规定某些犯罪时,刑法在列举各种行为方式后,为防止遗漏,设立了兜底型条款。如刑法第225条中列举了三种非法经营行为之后,又规定了“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对非法经营罪的实行行为进行兜底。

  第二,对行为方法的兜底。这里的行为方法与上述行为方式有所不同,行为方式可以单独构成犯罪的行为类型,而行为方法只是某种犯罪类型所采取的具体方法,这种方法从属于一定的行为类型,因而不能单独成为一种犯罪类型。如刑法第236条中对强奸罪的行为方法在列举了“暴力、胁迫”之后,又增加了“或者其他手段”的规定。

  第三,对行为对象的兜底。如根据刑法第177条第1款第2项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行为对象为“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其中“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即为对行为对象的兜底。

  第四,对行为主体的兜底。如根据刑法第186条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行为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中“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即是对行为主体的兜底。

  二、量刑条件兜底型条款。此类条款主要表现方式如下:

  一是对严重情节的兜底。在刑法条文中主要表现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如刑法第179条关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规定,在列举了“数额巨大、后果严重”两种量刑情节之后,又规定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就属此类。

  二是对严重后果的兜底。在刑法条文中主要表现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等。典型的如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7项中规定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定罪条件兜底型条款和量刑条件兜底型条款在刑法中普遍存在,或单独存在于一个刑法条文中,或同时并存于同一个刑法条文中。如刑法第193条关于贷款诈骗罪规定中就同时存在对严重情节的兜底“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和对实行行为方式的兜底“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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