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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转让宅基地的情形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7-12-31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文北京房产纠纷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三)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四)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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