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2-6191-0368
您现在的位置是: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 刑事辩护正文

刑事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6-01-19

  《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分享到:

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132-6191-0368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