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2-6191-0368
您现在的位置是: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 婚姻家庭正文

夫妻一方有权处理共同房产吗?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6-01-27

  刘某准备结婚,在挑选新房时,看中了一套熟人介绍的房屋,但是让刘某纠结的是,该房屋登记在李某夫妻二人名下,但由于李某的丈夫外出打工一直就没有回来且没有任何音讯,留下李某和孩子相依为命。为了供孩子上学,李某不得不把和丈夫共有的这套房子卖了。那么本案中,刘某的买卖行为是否合法?

    分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判断刘某与李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需要明确刘某是否属于善意购买。由于李某的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但是刘某已经明知李某的房屋产权情况,所以无法构成善意购买。因此,本案中,刘某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的前提是必须经过李某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而李某的丈夫外出多年且没有任何音讯,若想符合条件,可以由李某通过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丈夫死亡,或起诉离婚并申请分割财产的两种方式达成。

分享到:

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132-6191-0368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