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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是否必须具备书面合同?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6-01-27

  导读:购买房屋是算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情了,签订房屋买卖当然也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如果双方没有签订房屋买卖的书面合同是不是也就意味着合同无效呢?

  基本案情:当事人与卖房者是多年邻居,因对方要卖房,双方便谈好了条件12万成交,成交当时付7万现金,另5万打欠条一个月后付清,付完全款办过户,交7万现金时候,对方便把房屋钥匙交给了买房者。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由此可知,尽管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房屋买卖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但如果购房人与售房人之间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并且接受的,则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仍可成立。因此,有的时候,口头约定的房屋买卖合同也可以成立的。

  另外,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的。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转移。在房屋买卖中,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买卖双方应当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和变更登记(即过户登记),但未规定房屋买卖合同自办理过户登记后生效。《物权法》第十五条更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因此,不能认为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就未生效,更不能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所以,最后,法院判定:双方合同成立并有效,双方应各自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所以,可以说:进行房屋买卖不是一定要书面合同的,但是,给个建议:最好是有书面合同,不然,就算打官司能胜诉,过程也是比较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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