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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嫁将无权继承房产?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6-01-19

  张某去世之前留下遗嘱,将自己和妻子蔡某所居住的房子进行了处置,但不想就是这份遗嘱,让张某的妻子和他的侄子产生了纠纷。

  张某是某工厂退休工人,他从1994年5月开始就与蔡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直到2006年10月,张某查出患有绝症,两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共同居住在某区的三间楼房和三间平房内,一直未生育子女。

  张某于2006年11月在病重期间书写遗书一份:“我去世后,三间楼房使用权归蔡某,三间平房也归蔡某安身之处,如蔡某今后嫁人,三间平房归我侄子张某某所有。”在遗书上有多名见证人签名。

  2006年12月,张某去世。2007年6月蔡某与王某登记结婚,于2007年10月对三间平房进行修缮和墙面粉刷。因为有叔叔的生前遗嘱,张某某主张对三间平房的所有权。

  律师点评

  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婚姻制度,具体而言体现为婚姻自主权这一人格权利,即自然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自愿决定本人的婚姻,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与干涉。张某去世后,蔡某是否再婚应完全由蔡某自行决定,蔡某选择再婚也是人之常情,张某立下遗嘱限制蔡某的婚姻自由,违反了有关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故遗嘱中“如蔡某今后嫁人,三间平房归我侄子张某某所有”的内容应属无效,即张某某受遗赠的内容无效。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张某的遗赠行为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张某死亡后,蔡某与王某于2007年6月起在原蔡某与张某共同生活的房屋中结婚、共同生活、修缮房屋。张某某作为遗书持有人并居住在同村,应当知道遗产内容中其受遗赠的“条件”成就,但张某某未举证证明其在“条件”成就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亦应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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