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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事故刑事责任及防范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5-12-08

  近年来在建设工程生产领域的安全事故呈现“井喷”的态势,加之互联网的传播,这类安全事故经常成为新闻热点,引起社会大众的热议和持续关注,对施工企业造成强大的舆论压力,随着“央视新台址”案、上海“楼倒倒”案、西安“国庆节脚手架倒塌”案等刑事案件的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刑事责任也进入了大众视野。笔者欲通过此文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刑事责任做简明分析并就相关防范提出一点浅见,以期有助于建设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

  一、工程安全生产涉及的刑事罪名及简要说明

  依据我国《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工程安全生产中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主要为:

  1、生产、作业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4条1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必须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包括国家办法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作业的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企业上级机关制定的规则、章程等规定,行业公认和通行的有效、正确的操作习惯和惯例;违反前述规定的行为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必须因此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4条2款)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是过失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施工、作业等组织、指挥等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人员。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1款)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即一般所称生产设施、条件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单位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罪构成之过失,针对所造成的重大事故后果的心态而言,不针对行为人对于安全生产设施或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而没有采取改进措施的情况是明知或故意。

  4、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

  违反危险物品(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从司法实践中案件情况看,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物品的职工。本罪客观方面要求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5、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是单位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以及上述单位中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刑罚处罚中予以并处罚金刑。本罪中的重大安全事故一般指建设工程在建设工程中或交付使用后,由于达不到质量标准导致楼房倒塌、桥梁断裂、铁路坍塌,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等。

  6、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1款)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构成的特殊性在于:①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亦可以是不作为;②必须是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③严重后果发生在消防监督机构监督管理过程中。

  7、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2款)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的新罪名。所谓不报,是指根本不向有关机关或部门报告安全事故情况;所谓谎报,是指虽然报告但报告不真实,一般为缩小事故严重性、事故后果尚在扩大却谎称已经控制等。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报告要求为:“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安全生产中刑事责任的防范

  1、注重安全合同,明确安全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等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一般都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而《安全生产合同》是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与措施,更是确定安全责任承担的基础和前提。所以应当对安全合同的签订予以足够的重视,从而从基础上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刑事责任。

  2、完善安全制度、检查监督事实可查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为: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故而,依法履行职责是防范刑事责任最好的措施。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制定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对于检查、监督事项留有相关检查监督记录,以便能够留有相关证据。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不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不全面采取安全生产措施等等,为工程事故埋下隐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利用现代管理的科学知识,组织安全生产的全部管理活动。

  3、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对于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本身就是法律的要求,并且是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提升安全生产技能的有效方法。而这是从根本上防范安全事故发生,避免安全事故责任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

  4、积极应对发生的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依法上报并立即按照安全事故预案组织抢救,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从而减低安全事故的等级;而对于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律还规定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职责。故而,事故发生后的积极应对,是争取避免刑事责任的发生或获承担较轻责任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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