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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抢夺罪的数额认定标准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5-05-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进一步明确抢夺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抢夺罪属于常见多发性犯罪。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此外抢夺的情节对定罪量刑具有较大影响。

  新的数额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7日公布司法解释,将抢夺罪的入罪门槛提高至1000元。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8万元以上、20万元至4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旧的数额认定标准

  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必要要件。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据了解,抢夺罪是侵财性犯罪,其定罪量刑标准的设定不仅要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还要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鉴于“两抢一盗”犯罪历来是我国执法司法部门打击的重点,《解释》对抢夺“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只作了微幅调整,而对抢夺“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作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这样,既能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时也与今年4月“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定罪量刑标准相适应。

  《解释》对抢夺“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作出特别规定,规定具有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等十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按照《解释》,抢夺致人重伤、自杀的,应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抢夺致人死亡的,应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驾驶车辆夺取财物定性的法律适用问题,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 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等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解释》还对抢夺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进行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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