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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的责任解决方法有哪些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5-04-28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责任解决方法有以下两种:

  1、民事责任的解决方法

  (1)责任人引起危险的责任承担的解决方法

  基于上文所述问题的担忧,有必要重新建构责任人引起危险的责任承担机制。“解铃还需系铃人”,属于立法的失误,理应通过立法途径予以解决。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有三种:

  一是由紧急避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该种方案将引发险情人与受害人间的关系隔断,仅考虑避险人因其避险行为直接导致受害人损害的事实,从而要求避险人就其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这实质上打破了紧急避险在民法上作为合法的抗辩事由的传统理论。仅从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来看,这一主张似乎可以成立。首先,受害人的损害事实客观存在;其次,避险人主观上有通过侵犯受害人利益的行为规避更大风险的故意;再次,避险人对受害方具有直接的侵权行为;最后,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显而易见的因果关系。

  二是由引发险情人负赔偿责任,避险人或受益人负连带赔偿责任。该种方案对受害人的保护最为有利,受害人不仅可向引发险情人主张权利,还可要求避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连带责任。其理论依据可参照“共同结果说”,即认为“共同造成损害的概念要求损害是数人行为的共同结果,……但不一定要求几个参加人有共同的目的和统一的行为。”引发险情人与避险人之间虽无共同侵害受害人之故意,也无统一的侵权行为,但由于两方先前行为的结合则共同造成了受害人损害的结果,这是从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权益的角度出发所确定的一种方案。

  三是由引发险情人负赔偿责任,避险人或受益人在引发险情人下落不明或暂无能力赔偿时负垫付责任。该种方案确定了引发险情人的第一位责任主体地位,又为受害方权利的保护设置了可靠的保证,同时避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也有一定程度的保障,其仅在引发险情人下落不明或暂无能力赔偿的条件下承担垫付责任,一旦引发险情人出现或恢复赔偿能力,避险人或受益人可即时主张权利。

  (2)自然原因引起危险承担责任的解决方法

  自然原因引起的责任承担如何才能实现保护受害方权益和避险人避险积极性两者间的平衡,是在责任承担的制度设计时需统筹兼顾的。我认为,自然原因引起危险的,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应由受益人负责赔偿,避险人在受益人无力赔偿的范围内承担适当补偿责任。

  罗马法关于“不幸事件只能落在被击中者身上”的法谚是最好的注解。自然因素引起危险本身就是针对受益人(有时还包括避险人),理应由其负担不幸所带来的风险,而不应将不幸的后果通过外力强行过渡给受害方。这才是受害方所需的真正的公平。

  在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民事责任。这里的‘实际情况’,主要指当事人双方的经济情况。这里的‘适当’,主要依双方的经济状况适当确定。需要考虑的因素有:个人经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社会舆论的同情度等。在分担损失时,如一方状况好于对方,则可由一方负担大部分而另一方负担小部分;如双方状况相近似,可以平均分担;如一方状况与另一方状况相距十分悬殊,也可由一方承担责任。在操作中,应注重调解,力求使当事人在互相理解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2、刑事责任的解决方法

  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要结合实际情况分别对避险过当行为确定罪名。避险行为之所以具有可罚性,是因为必要限度之外的行为已经突破了阻却违法的底线。作为放任行为,任何过当行为对社会、对相对人来说都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所以必须要严格限制。在确定罪名时,应该结合情势危急程度和法益权衡的结果以及行为人的认识情况。

  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分则也无独立的法定刑。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和过当行为特征,按照分则相应条款定罪,对于避险过当的行为在量刑方面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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