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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有没有羁押期限?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5-03-11

  刑事拘留 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方法。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有没有羁押期限呢?下文为大家介绍刑事拘留有没有羁押的期限:

  由于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69 条第 1 款规定: “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 3 日 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 1 至 4 日。 ” 第 2 款规定: “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 30 日。 ” 第 3 款规定: “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 7 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 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

  这就是说,拘留剥夺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为 10 日,特殊情况下为 14 日 ;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羁押时间可长达 37 日。《刑事诉讼法》第 75 条规定: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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