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2-6191-0368
您现在的位置是: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 婚姻家庭正文

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房产的赠与可以撤销吗?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5-11-24

  案件基本事实:

  小张与小王系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前双方约定结婚后小王将自己的房屋赠与给小王,并过户到小王名下,以表达自己对小王的爱。结婚登记之后,小张迟迟不去办理过户手续,在小王的一再要求下,小张说结婚后发现两个人并不合适,婚前的房产不给小王的。小王一听火了,遂将小张告上法庭,按照原约定履行过户手续。

  本案争议焦点  一方在婚前,承诺将个人财产赠与另一方,后又反悔,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可以行驶自由撤销权吗?

  法院认为  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赠与人不能撤销。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可以适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自由撤销权。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2011年8月13日的《人民法院报》上答记者问,其中的表述是:“经反复研究论证后,我们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最终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财产的赠与承诺若没有办理公证,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自由撤销权,受赠人要求强制履行不会得到支持。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制或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财产的赠与承诺若没有办理公证,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自由撤销权,故受赠人要求强制履行不会得到支持。

  法律链接:

  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动产从交付时起权利转移、不动产则从过户登记时权利转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分享到:

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132-6191-0368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