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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离婚房产该如何分割?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5-11-17

  两次结婚又离婚的房产分割纠纷该如何解决,对于这样的房产该如何分割?本文介绍李琳与刘辉两次结婚又两次离婚,第一次离婚时约定唯一的房产归李琳所有;复婚后又买了第二套房,第二次离婚时约定新房子归李琳所有,老房子归刘辉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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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分割后,李琳才知道老房子是属于她个人的婚前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于无法达成新的财产分割协议,李琳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变更物权的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应当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方能发生所有权变动的结果。由于第一次离婚后,李琳没有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房产证上原来写的就是李琳一个人的名字),尽管约定了诉争房屋的归属,但就所有权而言,并未发生变化,仍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状态。

  李琳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北京市一中院于近日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与一审判决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确认了在第二段婚姻期间,老房子是李琳的个人婚前财产。但判决同时表示,“考虑到诉争房屋初始确系李琳与刘辉的共同财产,双方离婚又复婚后,就一方婚前财产约定归共同所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违背常理”,第二份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有效”,而李琳就其所持理由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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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夫妻离婚过一次,法官已经判决夫妻共有的房屋归女方,后来两者复婚又离婚,男方向法院提起离婚时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女方认为,该房屋已经属于其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

  一位资深的房地产纠纷律师表示,在复婚时候,该财产的所有权早已发生变化,该财产已经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这个案例中男方起诉离婚时,提出要求分割房产的一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也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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