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5-03-09
核心内容:血亲的范围是怎样的?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是以具有共同祖先为特征的亲属关系,血亲又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两种。直系血亲是指有直系关系的亲属,从自身往上数的亲生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均为长辈直系血亲。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中华民国民法规定的血亲
直系与旁系血亲
按照民法第967条的规定,血亲可以分为直系血亲以及旁系血亲两种:
称直系血亲者,谓己身所从出或从己身所出之血亲。
称旁系血亲者,谓非直系血亲,而与己身出于同源之血亲。
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
基于真实血缘联络而生之血亲关系为自然血亲;若为收养(民法第1072条)等关系(如养父子之间),虽不具真实血缘上的亲属关系,但一经收养,法律上即认其有血亲关系,为拟制血亲,所有法律效果与自然血亲同。
血亲亲等的计算
按照民法第968条的规定,“血亲亲等之计算,直系血亲,从己身上下数,以一世为一亲等;旁系血亲,从已身数至同源之直系血亲,再由同源之直系血亲,数至与之计算亲等之血亲,以其总世数为亲等之数。”即使用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血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3年)第二章第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这个定义既不是使用罗马法亲等计算法,也不是使用寺院法亲等计算法。按照中国法律门户网,“所谓三代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从自己上溯至同一血缘的亲属,再向下数三代。”即包括表、堂兄弟姐妹。这也是最常见的解释。
然而根据中国政府官方网站引用的释义,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直系血亲。包括父亲、母亲、儿子、女儿、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父、伯父、舅父、姑母、姨母、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
也就是说,表、堂兄弟姐妹结婚不在限制的范围内。但是同时该释义又说“我国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在罗马法为四亲等旁系血亲”,即包括表、堂兄弟姐妹。
出现这种混乱的原因在于中国的婚姻法使用“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这个概念,但没有给出定义。
三、我国台湾“民法”禁止下列亲属结婚:
(1)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
(2)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之四亲等及六亲等旁系血亲,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3)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之内,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除禁止直系血亲、同胞兄弟姊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姊妹结婚外,对其他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作了从习惯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除保留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外,又明确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此次修订婚姻法对于禁止血亲结婚的范围没有改动。也就是说,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1)直系血亲。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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