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5-02-28
1、户口簿和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必须相同,内容清晰。
2、户口簿上有承办民警印章和公安派出所印章,户口簿为1999年新版(棕色封面)。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可提交户籍证明;户口簿上婚姻状况应与当事人实际的婚姻状况一致,婚姻状况应为未婚、离婚或丧偶者(空白视为未婚)。离婚者应提供离婚证、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3、集体户口的需提供本人页和户口首页,或有派出所印章的本人页;或经公安机关或单位加盖印章的集体户口卡片或户口簿复印件。
4、当事人户口迁出未办理落户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应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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