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5-02-28
《婚姻法》第29条规定:“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泛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198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丧失劳动能力、孤独无依的兄、姐,有抚养义务。”
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是否具有抚养义务应根据条件而定,父母子女之间、夫妻之间的抚养通常是无条件的,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相互抚养则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弟、妹对兄、姐的抚养要具备以下条件:
(1)弟、妹有负担能力;
(2)弟、妹是由兄、姐抚养长大;
一般是指弟、妹在未成年时,因父母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而由兄、姐抚养长大成人。
(3)兄、姐缺泛劳动能力又缺生活来源。
主要是指兄、姐年老体弱,缺泛劳动能力;兄、姐患有严重疾病缺泛劳动能力;兄、姐无配偶、无子女或其他赡养人,或者配偶、子女先于他们死亡或者无力赡养;兄、姐没有退休金或养老金又没有储蓄和其他经济来源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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