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2-6191-0368
您现在的位置是: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 婚姻家庭正文

收养手续和法规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5-01-31

  收养手续

  (一)合法收养

  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满三十周岁以上,需收养子女,经人口计生局批准后方可收养,否则为非法收养。

  1、收养子女需以下材料:

  (1)审批表一式两份;

  (2)单位(或社区)婚育证明,且负责人签名;

  (3)男女双方申请;

  (4)结婚证复印件及原件;

  (5)男女双方户口簿复印件及原件;

  (6)两个县区以上医院不能生育的证明。

  (二)非法收养

  未经人口计生局批准,非法收养子女,需给养子(女)报户,需以下材料:

  1、男女双方单位(或社区)出具的证明(写清婚姻、生育或未生育的情况,已收养子女的姓名、性别、收养时间),并加盖街道(乡镇)计生办公章;

  2、婚后未生育过子女者,需提交两个县区以上医院不能生育的证明;

  3、持男女双方的证明及不能生育的证明(已生育过子女的只需男女双方证明)由计生局局长签字后到办公室办理收养子(女)的报户的有关手续。

  《收养法》规定: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分享到:

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132-6191-0368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