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2-6191-0368
您现在的位置是: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 成功案例正文

百名业主状告房地产公司因延期交付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4-10-10

  昨日,记者获悉,康某某等167人与甘肃兰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上诉案已于近日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9月28日,该案在兰州中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进行公开宣判,因其涉案人数众多,一度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2013年6月7日,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兰怡公司约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出售,康某某等人依约交付了购房款。2014年4月12日,兰怡公司给康某某等人送达了交房通知。4月18日,康某某等人办理了《业主入户交接确认书》,交接了房屋,但仍以房屋不具备交接条件为由,要求兰怡公司继续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安宁区人民法院于4月受理该案,依法判定兰怡公司在自愿承担一定经济补偿的基础上,免除康某某等人20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康某某等人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兰怡公司则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希望二审维持原判决。

  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相关的基础设施,如供水、供暖(天然气壁挂炉)等,自交房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出于非出卖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房地产公司与燃气安装公司签订《壁挂炉居民用户燃气管道安装施工合同》后,燃气公司依据此合同进行了施工。在施工期间,兰州煤气安装公司为了完成“两年内完成煤改气工程”目标,没有按期完成该商住小区的煤气安装工程,致使涉案工程的燃气管道的改造工程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工。法院据此判定,该商住小区的煤气安装工程没有按期完工,并非兰怡公司主观原因所致,因此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兰怡公司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蓝天工程”和解决道路拥堵问题,客观上使其施工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兰怡公司对上述行政行为无法预见、亦无法避免,应属不可抗力。同时,兰怡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在60日内将其遭遇的上述不可抗力行为告知对方,因此法院判定,兰怡公司应承担相应的35%的民事责任。

  来源: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

分享到:

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132-6191-0368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