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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解除了,为何还要付租金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4-10-09

  对于很多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来说,租房是一件很头疼的事情,租房纠纷也经常出现。租赁合同还未到期,房屋主人却发生了变更,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对此,柳州市柳北区法院法官通过相关案例做了解答。

  房屋中途易主

  预付租金要退

  案例:市民张先生2012年来柳州市某单位工作,在柳北区某小区租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屋,并把家人接来共同生活。在租房时,张先生与房东刘女士签订了两年的租赁期限。然而,2013年5月,刘将上述房屋转卖给韦先生,并办理了过户。随后,韦来到上述房屋,要求张搬离。张无奈之下,将刘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由刘退还预先支付的租金和押金共1.2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租赁合同解除,支持了张的诉求。

  说法:《合同法》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旨在保护承租人的利益。但是,上述规定,并不意味着原出租人无权对承租人在产权变更前的违约行为追究责任。本案中,刘将房屋易主,但是并不影响之前与张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继续生效;之后因租赁无法进行,双方也都同意解除,已预支的租金和押金应予以返还。

  口头解除合同仍要支付租金?

  案例:2013年9月,与房东周某口头协商解除之前的租赁合同后,小覃搬出周位于跃进路的一处门面。3个月后,小覃却被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并由小覃支付拖欠的租金6000元。小覃很无奈,自己明明已经搬离了门面,而且双方也口头约定解除了租赁合同,为何还要再支付租金。之后,经法院调解,小覃支付了2000元给周某,双方解除了之前的租赁合同。

  说法:双方签订的合同,只要不违背国家禁止性的法律规定,都是有效的。只要合同未解除,双方都应按合同内容兑现。从合同上来讲,租客即使未使用房屋,也应该支付房租。法官提醒,口头解除合同是存在隐患的,一旦有一方不认账就可能发生纠纷。因此,一旦决定不再租赁房屋,双方要积极沟通,一定要从法律上解除合同,即双方签署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提醒:租房要注意规避风险

  法官提醒,在自己比较陌生的环境里找房子,最好通过中介机构。因为中介机构可以提供非常完备的租赁合同,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选择中介公司时,也要事先了解一下其可靠度和信誉度,最后选择一家或两家可靠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承租人应事先查验产权人(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及身份证明,并保留相应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出租人应了解承租人(单位)的真实身份与房屋用途,还要及时查看水、电、气、电话、物业、有线电视等费用是否结清;对于物业管理费等费用,要在合同中约定由谁交纳,最好将屋内所有物品详列一份清单,作为合同附件收好,并约定出现破损后的维修费用由谁承担。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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