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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4,买方温女士及卖房王女士在某中介公司服务下签订一份36万的房屋买卖合同(到手价)并付清全款,税费由温女士承担。又因温女士想要避税,房屋本身用于温女士的儿子杨先生以及儿媳张女士结婚所用。所以温女士与王女士口头协商让杨先生与张女士于2014年3月22日又与王女士签订一份14万元的购房合同。2014年3月26日杨先生与张女士办的结婚手续。2014年4月4日拿着14万的购房合同办的房产证,为夫妻共同共有。2014年6月儿媳张女士怀孕,男方杨先生恶习鄙陋,夫妻间长期吵架使得感情破灭,故女方于2014年11月18日向法院提起上诉离婚,开庭后男方同意离婚,但房产不同意平分。2014年12月3日温女士向法院提起上诉,告杨先生、张女士以及卖主王女士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想以温女士与王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准办房产证。温女士认为当时在房产所办房产证提供给房产所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应有权要求无效作废。而张女士则认为温女士这一行为属于恶意的不想使张女士得到房屋产权,损害了张女士的权益。且当时也是因为温女士主张要求才签订的购房合同,现在早已经过户办理房产证,温女士无权将购房购房合同作废。其次即使是购房合同作废,但当时签订购房合同时也属于温女士以其他形式将房产赠与给了杨先生与张女士,且已经成为事实。所以房产证还应归杨先生与张女士共同共有。还有张女士现在已经怀有7个月的身孕,于情于理法院都应该维护张女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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