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案件内容:
(*仅律师可见)
老年人离婚协议是否可以加入关于遗产处置的条款 我父亲75岁,母亲68岁,都已经退休。我是独子,44岁,有一独女5岁。父母双方因感情不和从2003年起分居至今。这期间双方各自居住在自己名下的房产中。双方多次商议离婚,都无法达成一致。主要原因是双方房产差价过大。我父亲的房产在市中心,母亲的房产比较偏远。两处房产差价超过二百万。我父亲无力向我母亲支付差价的一半。近来我母亲提出一个方案,主要内容有两点:一、房产差价她可以不要求我父亲全付,50万左右即可。二、我父亲必须将房产作为遗产留给我女儿(他孙女),同时她也会立遗嘱把房产留给她孙女。 问题一:第二条这样的条件是否可以写进离婚协议?因为据我理解离婚协议只是针对双方之间当时财产处理。一旦离婚,各自对自己的财产可以自由处理。 问题二:我母亲的考虑主要是为担心我父亲离婚后再婚,然后把房产留给再婚配偶。如果我父亲为了离婚,现在立下遗嘱将房产留给我女儿,但是他是否可以再立一个遗嘱推翻前面的遗嘱? 问题三:为了防止上述情况发生,我父亲现在订立的遗嘱里是否可以加上这样一条:“本遗嘱由本人与儿子共同订立,如需更改需由双方签字生效”遗嘱可以这样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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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我是一名国家行政机关的非正式公务员,1996年上班到现在,和正式公务员做的是同样的事情,单位一直没有跟我买养老保险,也没有交住户公积金。我要求单位同工同酬。
你好,我今天被网络诈骗了,钱可以要回来么?是通过qq联系的,里面有好多她发过来的资料
2014年3月4,买方温女士及卖房王女士在某中介公司服务下签订一份36万的房屋买卖合同(到手价)并付清全款,税费由温女士承担。又因温女士想要避税,房屋本身用于温女士的儿子杨先生以及儿媳张女士结婚所用。所以温女士与王女士口头协商让杨先生与张女士于2014年3月22日又与王女士签订一份14万元的购房合同。2014年3月26日杨先生与张女士办的结婚手续。2014年4月4日拿着14万的购房合同办的房产证,为夫妻共同共有。2014年6月儿媳张女士怀孕,男方杨先生恶习鄙陋,夫妻间长期吵架使得感情破灭,故女方于2014年11月18日向法院提起上诉离婚,开庭后男方同意离婚,但房产不同意平分。2014年12月3日温女士向法院提起上诉,告杨先生、张女士以及卖主王女士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想以温女士与王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准办房产证。温女士认为当时在房产所办房产证提供给房产所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应有权要求无效作废。而张女士则认为温女士这一行为属于恶意的不想使张女士得到房屋产权,损害了张女士的权益。且当时也是因为温女士主张要求才签订的购房合同,现在早已经过户办理房产证,温女士无权将购房购房合同作废。其次即使是购房合同作废,但当时签订购房合同时也属于温女士以其他形式将房产赠与给了杨先生与张女士,且已经成为事实。所以房产证还应归杨先生与张女士共同共有。还有张女士现在已经怀有7个月的身孕,于情于理法院都应该维护张女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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