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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律师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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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一套平房(包括楼下:里、外二间,楼上:一间,自建厨房一间)由姥爷于1987年从单位分配。1998年经,姥爷向所在单位申请,将上述房屋的承租人变更至小舅名下。2003年因我母亲单位分配的房屋进行危改回迁,小舅无偿购买了原本属于我与父亲的回迁安置房,经小舅和姥爷同意,我与父母搬到该房内与姥姥、姥爷一同居住。随后将户口一起迁入。姥爷于2004年6月1日去世,姥爷去世,小姨由于身体原因不能上班,与姨夫将其位于宣武区的楼房出租,要求搬至涉案房屋照顾母亲,为了照顾小姨一家,我与其父母只能搬至他处。2006年11月7日姥姥去世。2008年3月10日,小舅、大舅、我母亲、小姨四人协商一致,一起到姥爷单位,将房子分成楼下二间(里外间)由小舅承租,楼上一间由我母亲承租。2016年1月我母亲与我协商,将涉案房屋承租人变更为我自己。自2008年至今,三间一直由被告小姨与姨夫一直居住,我多次与他们协商,一直不同意,并阻止我进入,导致我只能租房居住。房子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房子只有一个入户门,我如果居住楼上自己承租的房子,必须要经过涉舅承租房子的外屋。我现在想要主张居住和通行权应怎么办? 之前已经起诉过一次了,法院的主张为要经济补偿,不支持通行,理由是如果我居住楼上的房子,必须要经过楼下的外间房屋,容易激化矛盾。怎么做才能解决我居住和通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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