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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与缓刑有什么相同的地方?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8-06-14

  摘要: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管制与缓刑在法律属性、司法实践、技术层面以及适用后果上有所区别。不过,两者也有相同之处。那么,管制与缓刑有什么相同之处呢?得知管制与缓刑是有比较多的相同之处的,首先是两者间的适用对象基本是相同的;然后是两者的适用期限也是大致相同的;再就是两者的执行、考察的单位是完全相同的;最后就是两者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遵守的规定大致相同。

  (一)对象基本相同

  虽然缓刑是适用于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明显比管制的情节为重,但是对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并没有实际执行,而附条件暂缓执行。管制虽然是限制自由的刑罚,但是它仍然属于执行刑,是在实际执行刑罚,并没有暂缓执行。相比之下缓刑当然比管制为轻。也就是说我们很难区分是适用缓刑的犯罪行为重还是判处管制的罪犯重。如果前者重,为什么还暂缓执行。因为绝大多数的缓刑犯最后都没有执行原判刑罚。

  (二)适用期限大致相同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而缓刑的适用期限也是1个月以上3年以下,拘役是1月以上6月以下,有期徒刑的期限是6月以上3年以下。所以从两者的期限设定来看,也是基本相同。当然缓刑还有比较长的考验期。

  (三)执行、考察的单位完全相同

  缓刑和管制都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执行,管制是不予关押、由公安机关执行。缓刑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四)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遵守的规定大致相同

  《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第75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从两者的规定看,管制多一项“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其余四项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同时,管制的这项规定,也是程序性的,不是实体性的。当然,在此还认为,此规定也存在不妥当之处,与宪法规定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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