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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可以要求返还对继子女的抚养费吗?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8-05-20

  摘要: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问题,是一个较为敏感的社会问题。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父母对其亲生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而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是一种拟制血缘关系,继父母对继子女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那么,继父母能要求返还对继子女的抚养费吗?

  夫妻离婚,继母补偿继子的抚养费

  金某与谢某于1992年6月8日登记结婚。谢某是再婚,其与前夫生育儿子小金,现就读中学。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恶化,2003年12月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谢某所生儿子小金由谢某自行携带抚养。金某不服原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谢某对他十几年来婚姻生活中的所有身心和钱财上的付出做出赔偿,数额为五万元,包括继子小金抚养费的支出。在本案的审理中,就金某是否有权向谢某要求补偿继子小金的抚养费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继父母能要求返还对继子女的抚养费吗?

  正确认识继父母子女的关系性质,适用有关法律对继父母子女关系进行全面调整,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但是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对继父母子女的关系问题只有一条规定,即婚姻法第27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由于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是仅针对亲生父母子女关系而言,并不当然适用于继父母和继子女,因此我国的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继父母是否应当对继子女承担抚养义务,即使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也只规范了继父母与继子女存在抚养关系后双方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所以,继父或继母并不负有对继子女进行抚养的法定义务。那么在本案中,作为继父的金某抚养继子小金多年,其在与小金的生母谢某离婚后,是否有权向本来的抚养义务人提出赔偿请求呢?

  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在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形成拟制血亲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适用有关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继父母有权向抚养权利人,即继子女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以作为自己多年抚养的回报。但是,在继父母和抚养义务人——继子女的亲生父母之间因抚养事实的存在而产生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如果继父母抚养教育了继子女,在共同的生活中实际支出了抚养费用,他也应当有权向真正的抚养义务人请求返还给付。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并不是我国婚姻法中唯一的拟制血亲关系,婚姻法还认可了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也存在拟制血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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