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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量刑标准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7-12-13

  摘要:自古以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那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下文北京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一、基本概念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体为自然人的须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农用地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二、注意问题

  (一)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解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二)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大量毁坏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大量毁坏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形: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亩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和其他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的50%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和其他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的50%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

  关于非法占用耕地、林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大量毁坏的标准,有关司法解释中没有涉及,一般参考耕地、林地的标准掌握。

  (三)不构成本罪的特殊情形

  根据《刑法》第342条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占用、改变用途达到数量较大程度;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缺乏其中任何一个基本条件的,一般不能构成本罪。比如没有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经过合法审批手续而占用农用土地,或者非法占用农用土地并改作他用,虽然达到占用数量较大的标准,但未造成大量农用地毁坏后果的,一般情况下不宜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三、刑事处罚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这两种罪,前者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农用地的管理制度;而后者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土地使用权交易的管理制度。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以牟利为目的,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前者的行为方式表现为非法占用,改变用途,造成大量毁坏;而后者的行为方式则为非法转让、倒卖。前者的行为对象为农用地;而后者的行为对象则为土地使用权。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与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

  这两种犯罪,前者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农用地的管理制度;而后者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土地管理职权的不可亵渎性。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法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前者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单位或者个人;而后者行为主体则特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者行为方式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而后者的行为方式则表现为非法批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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