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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法律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7-10-10

  摘要:在实务实践中,民间借贷的纠纷非常多,案情也错综复杂,解决起来也较困难。所以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所涉及的法律也较多。那么,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法律?关于这方面的知识,下面北京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将为大家详细说明,希望会对您有帮助。

  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法律?

  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量出现在司法诉讼中,就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何种法律问题,从我国现行立法的情况来看,应适用以下几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

  (1)《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民法通则》是我国一步基本法律,对民事行为作了全面的规范。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当然适合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如民间借贷的主体、行为、代理、责任等,都应当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但是,《民法通则》直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只有第90条和第108条的规定。该法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108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2)《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实际上是一种合同行为,因而为合同法律所调整。《合同法》总则部分对所有合同都适用,当然也就包括了民间借贷合同。该法第12章“借贷合同”中的规定,一部分是规范银行贷款的,而另一部分是规范民间借贷的。其中,对银行贷款的规范是比较严格的,而对民间借贷的规范是比较宽松的,且两者之间一般不能混淆使用。

  (3)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如何规范民间借贷的具体行为,特别是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后如何处理,仅凭《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范还是不够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几个司法解释。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这个意见虽然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1991年7月2日讨论通过,比《合同法》实施早了8年,但是,《审理借贷意见》主要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的程序问题,而《合同法》主要是规定实体问题,因此,《审理借贷意见》在《合同法》实施后仍然是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主要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贯彻民法通则》)中第121条至125条的规定,专门解释民间借贷问题。但是,其中大部分内容已为《合同法》所吸收。因此,已被《合同法》所吸收的内容,不再适用该司法解释。但也有少量内容未为《合同法》所规定,也不违背《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故仍可为民间借贷所适用。

  《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1999年1月26日讨论通过的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认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的效力问题,可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1999(8)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法释〔2000〕3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法发〔20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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