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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民间借贷法律纠纷解析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7-10-10

  摘要:民间借贷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借债还钱,天经地义”早已成为国人的道德底线。下文北京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详细讲述。

  但近年来,受国家产业及信贷政策调整,部分涉案当事人投机逐富、轻信他人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频发,“跑路”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社会深层次问题开始显现。一些地区、一些行业已成民间借贷纠纷的重灾区,其涉众面之广,问题之复杂,始料。

  一、 民间借贷四大变化

  1.借贷主体变化:传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主体多为自然人,一般发生在熟人之间,且双方多为亲朋、好友关系。近年来的民间借贷案件,主体明显多样化,自然人、企业,甚至是地下钱庄无所不包,几乎涉及社会各个层面,职业放款人阶层已经形成。同时,借贷双方出于多种考虑,常见假借他人名义,借贷主体具有一定隐蔽性。

  2.借贷目的及资金用途变化:传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资金多用于家庭生活或生产经营,一般投向实体经济,是用钱赚取生产经营的差价,借款目的和资金用途单一而真实。近年来的民间借贷案件,用途多样而复杂,相当一部分借款进入虚拟经济,用钱挣息差,或借新还旧,甚至个别借款人借款时就根本没打算偿还,借款目的及资金用途多样化明显。

  3.借贷成本变化:传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般是无息或低息,具有临时帮困性质,一般不具营利性。近年来的民间借贷案件,出借人多以营利为目的,普遍追逐高额利润,投机逐富心理严重。

  4.借贷案件变化: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高发,诉讼标的急剧増大,诉讼成本高,缺席判决多,虚假诉讼多,刑民交叉多,审理执行难度大,群体事件时有发生,个别演变成绑架、敲诈、伤害等刑事案件。

  简言之,当今民间借贷急剧活跃,但法律风险、道德风险日益加大。部分民间借贷已成为高利贷的温床,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高发领域,严重冲击着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和道德底线。

  二、钱从哪来?谁是常见出借人?

  1.随着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原来部分高利实体行业,如房地产、矿山、能源、钢贸等,退出的巨量闲置资金难以找到其他投资出口。已积累不菲家产的老板,有的已不再愿意像创业年代付出辛苦,不满足巨量资金低息闲置,放弃发家的实体主业,凭借多年的商场经验和人脉,携千万、甚至过亿资金,进入了借贷市场,以期用钱挣钱。

  2.银行信贷资金的流入。部分单位或个人,银行资信、人脉关系较好,但主业利润较低,他们把优良资产整合、包装后抵押给银行,将资金从银行贷出后再高息贷出,赚取息差。

  3.部分贪官的非法所得或灰色收入。部分贪官将暴敛的资金以亲属、下属或其他控制的单位的名义,进行民间借贷,或进入地下钱庄,以漂白、保值非法所得。部分借款人,明知钱不是好来的,借款到期后,以到纪检、检察机关举报相要挟,拒不还款,试图“黑吃黑”。

  4.百姓闲散资金。部分老百姓,特别是中老年人、女性,风险意识不高、难挡诱惑,在亲戚、好友群体效应的带动下,把一生全部积蓄,甚至是养老、看病的钱,从几万到几百万不等全部投入民间借贷。

  三、钱到哪去?谁是真实用资人?

  1.房地产企业是最大实际用资人。近年来,部分房地产企业融资极为困难。在无法取得银行信贷或信托资金时,不惜豪赌,以公司名义或借用他人名义,向典当行、小贷公司、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甚至地下钱庄大量高息融资,个别利率高达年百分之40至50以上,成为最大实际用资人。

  2.部分中小企业是最常见的实际用资人。中小企业融资难是常态,对民间借贷具有长期的依赖性。国家收缩信贷规模后,银行抽贷时有发生,部分中小企业只能民间高息借款。

  3.部分借款或作为高息,或作为佣金,或被挥霍而消耗,部分借款或成为赃款。大量司法实践表明,民间借贷“击鼓传花,传销式营销”特征明显,造成执行难、追赃难等。

  四、谁是民间借贷推手?

  1.部分投融资类公司,为补充资本金不足,或为扩大信贷规模,或为摆脱债务危机,违规操作,以多种名义、方式筹集资金。极个别的投融资公司,通常以“高大上”形象出现,将所谓项目进行包装,冠以时尚专业术语,以合作、咨询、股权回购等多种名义,以高于银行的利率大量吸储社会闲散资金,然后再以其公司或关联公司的名义对外高息放出,用“双簧”的方式赚取各种名义的利润,用别人的钱去赚钱,成为借贷中转站,扮演着借出、借入、中介、咨询服务等多重角色。

  2.个别银行员工,凭借其银行专业知识和客户资源,利用客户对其信任,顺应客户追求高息的心理,诱导、拉拢“有闲钱”的客户,采用移花接木的手段,为客户介绍、推介所谓收益高的投资或理财项目,充当资金“掮客”,暗中收取佣金。

  3.个别政府部门或领导被利用,起到推波助澜作用。

  部分政府或官员从支持企业发展、抓税源的良好愿望出发,过于强调金融创新,审查不严、风险意识不高,招商引入一些“带病”公司或人员,或被邀出席一些金融服务类公司的开业剪彩、项目开盘、产品发售等活动,使其社会公信力飙升,让潜在“投资者”误认为是政府项目、无风险,客观上对项目或产品的销售起到了推广、宣传的负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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