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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原则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7-10-10

  摘要: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是依据其年龄来进行的教育感化处理,那么在刑事案件处理中对未成年的处罚原则有哪些呢,下面让北京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和大家下:

  1.从宽原则

  《刑法》第 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从宽处罚原则的体现。即对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者相对较短的刑期从轻处罚,或者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

  司法实践中办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应严格执行这一法定原则。笔者认为正确理解这一原则是正确执行的前提。所谓“应当”,是命令性规定,凡是未成年人都必须适用在正确理解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则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正确适用这一原则。在对未成年人适用从宽处罚原则时,到底是选择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应根据行为人罪责的轻重、犯罪的原因、悔罪的态度、改造的难易程度来选择。

  2.教育、感化、挽救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都明确指出:“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要特别注意切实贯彻“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工作方针。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日趋上升,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另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智力发育尚未成熟,思想不稳定,对外界事物重新认识的可能性较成年人要大得多,有较强的可塑性,因此,挽救的可能性也较大。上海司法机关,作为全国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领先者,上海检察机关建立了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法院建立“少年法庭”, 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特别强调要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此项工作经验已经得到全国政法机关的认可,并逐步向全国推广。由此看出,我国对未成年人追求刑事责任的目的,不是简单地为了“惩罚”未成年人,而是通过惩罚,通过刑罚或者非刑罚的措施适用来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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