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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书写要求有哪些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7-09-27

  摘要:夫妻双方协议离婚,要向民政局提交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手续,那么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有什么书写要求呢?下文北京婚姻家庭咨询律师为大家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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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书写要求】

  在书写符合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时,要注意以下几项内容:

  第一、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在内容上的规范:

  1、明确表示双方自愿离婚;2、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达成;3、有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的一致处理意见。

  第二、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形式要求:

  1、使用A4纸张、蓝黑墨水笔或者黑色签字笔书写或打印;2、提交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3、协议内容应当清晰可辨,不得涂改。

  第三、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合法有效的规定:

  1、协议约定内容不得违法国家法律法规;2、协议约定内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3、协议约定内容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权利。

  第四、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存档要求:

  双方当事人要准备三分离婚协议书,一份交给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当地民政局存档一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

  【相关知识】签订离婚协议书能否反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 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据此,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且已办完了离婚手续,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反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法院应予受理,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如果一年后才诉至法院,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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